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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4-11-25 14:03:0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系河南省驻马店市某高中同班同学。2011年11月14日,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同年11月16日18时许,赵某某持水果刀在教室内将李某某腹部捅伤,造成李某某脾破裂摘除、肝破裂、胃破裂。经鉴定,李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案发后,赵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了李某某及其亲属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赵某某平时在学校表现较好,其实施犯罪系一时冲动所为。在庭审过程中,赵某某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庭表示悔罪。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三)案例评析

  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性,特别是有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有别于成年人。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情况,不仅有助于找准教育的切入点,提升对其教育、感化的针对性、感染力,更有利于准确把握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而对其科以适当的刑罚。

  本案法院在庭审前即对被告人赵某某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其平时表现,并且通过调解,让赵某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给予缓刑判决。判后,法院与赵某某原先学校联系,学校愿意接受赵某某复学。经回访,赵某某表现良好,学习成绩较好,没有违法现象。

    编者注:此案为最高人民法院11月24日公布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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