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语说“三十而立”,但年近三十的孔某某并没有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反而欠下十几万的赌债,因急需周转,便与几个“志同道合”的朋友租赁汽车,再抵押他人,骗取钱财,最后锒铛入狱,后悔不堪。12月12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孔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年近三十的孔某某在网吧玩“扑鱼”游戏的时候认识了张某、李某和杨某,那时孔某某输了十几万,张某输了两、三万,几人都囊中羞涩,急需钱周转。13年8月初,孔某某与张某等人商量出一个解决眼前钱荒的好办法,他们四人打车到新乡某汽车租赁公司,说想租车一块儿出去旅游,就以孔某某的名义租了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租期一个月。顺利租到车后的孔某某又经张某介绍,以五万元的价格将汽车抵押了出去。拿到五万块钱的孔某某给张某、李某、杨某分了一些钱后,或赌博、或还账、很快将剩下的钱挥霍一空,等到还车日期时,孔某某没钱还抵押的车钱,便干脆停了手机,一直拖着。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孔某某伙同他人基于共同犯罪的故意,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孔某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