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赵鑫,男,1990年0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270********,小学文化,住项城市范集乡范集村十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8日被本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赵鑫以身患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根据周口市中心医院及漯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医学鉴定及专家论证意见,认为罪犯赵鑫患先天性心脏病(房间隔缺损);肺动脉高压;心功能Ⅲ级。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现予以公示。
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
二0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