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闲逛于书店,无意中发现罗斯科•庞德的《过法律的控制和法律的任务》,因为这本书比较薄,想必没有太多为了稿费而生的无聊文字,便买回家阅读。读后思想上有些被触动,不想竟有写东西的想法,于是便有了这篇小文,与朋友们分享。
庞德其人及本书内容简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nd,1820—1964),美国著名的社会学家,法学家,20世纪西方比较权威任务之一。出生于美国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城,曾在内布拉斯加大学攻读植物学,1987年获得植物学博士学位,1889—1890在哈佛大学攻读法律,1890—1903年一边在大学任教,一边开业当了律师,1904—1907年任州法律委员,先后任教于芝加哥西北大学、哈佛大学,于1916—1936年任哈佛大学法律学院院长,1946年6月—1948年11月曾两次访华,并对近代中国法律发展提出了许多合理性意见。到1960年为止曾出版24本书,发表287篇论文和报告。法律哲学方面的著作主要有《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普通法的精神》(1921)、《法律哲学导论》(1922年出版,1954年修正版)、《法律史解释》(1923)、《法律和道德》(1924)、《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律的任务》(1944)及《法理学》五卷(1959)等
庞德是在批判地继承了西方功利主义、实证主义分析法学、历史派法学、德国哲理派法学、詹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的基础之上 ,结合其自身早已具备的社会学知识背景和植物学研究逻辑,构建了自己的法学思想体系。他主要探讨了法的概念、历史发展、法的任务、社会控制等理论问题。其法律社会学的核心是:法的社会基础、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效果。
本书认为文明是可以使人类力量的到最完善发展的存在形式,强调对外在的物质自然界的控制,也强调对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文明至少有三个法律前提:人们不会故意侵犯别人、个人行动不使他人遭受不合理的损害、人们基于道德和经济共同信守诺言。其得以维护和发展的形式是社会控制,所谓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即对内在本性的支配,也就是通过人们对每个人所施加的压力来保持,目的在于迫使他履行自己的本分,支持文明社会,并制止他从事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 它是司法行政过程中依据权威性法令实施的高度专门的社会控制形式,并应当尽可能地为最大多数为做最多的事情。作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道德、宗教、法律、习惯等形式,历史发展的文明表明,法律是进行社会控制的最高手段,庞德认为法律有三种形式即:法律秩序、权威性资料和司法行政过程。 它能够把全力加以组织和系统起来,并使权力有效地维护和促进文明,一句话总结法律就是“一种制度,是依照一批在司法行政过程中运用权威性律令来实现的,高度的专门形式的社会控制。”其主要任务就是:系统地组织和安排权力,支持社会文明,以最少的浪费和最小的阻碍,满足尽可能多数人的利益。在讨论到价值问题的时,庞德认为法的价值问题其实就是对利益进行评价,只有“通过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在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时所发展而来的被加以系统化的”经验才是最好的评判方式,它通过经验而发现,通过理性而发展。
本书的第二部分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即:“为什么要有法?”、“法是什么?”、“法律可以做些什么?”,由于本书是庞德教授授课讲稿,所以这些问题的答案其实早已经隐藏在本书第一部分,或者其实已经在本书第一部分给出了答案。首先作者认为人有两种本能:利己本能和合作本能,即人的扩张本能和社会本能,并以此为基础展开了他对法律的任务的论述。作者认为文明的进步必须在这两种本能之间寻找到一种平衡机制,使得人类力量得到最完善的发展,维护人类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多利益。而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是协调和平衡人类“利己本能”与“合作本能”的一种机制,所以人类需要法律。法律建立并保持这种均衡,纯粹是处于对社会秩序、社会安全和个人的自我保存即人类利益的需要。其次作者进一步强调了法是“被理性发展了的经验,是被经验检验过的理性。”是以经验作为理性的基础调和“正义、安全、道德、利益”之平衡,限制扩张性的自我主张的个人本能,将协作性的自我主张的要求用于文明进步的事业。在回答第三个问题时,庞德最后指出:我们依靠法律,不仅仅是为了一般安全,而是为了社会控制的所有任务。法律首先是要以一定的标准确认哪些利益或要求应得到满足,并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满足?其次是要以一种来源于人们让渡出来权力所形成强力来保障确认的需求或利益得到满足,即寻找出一种合适的手段来保障这种“合法化”的利益。但必须认识到“如果法律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便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法律至少有三个限制或者缺陷:只能作用于行为,必须强制人们的意志,不能自动执行。
一、法律要保障一般生活存在
(一) 问题提出的理路
人类生来不为法律存在,而法律生来却为人类而存在,这是法律存在告诉我们的基本常识。庞德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人类应该通过法学家、法官、立法者来设计和改造这一“社会工程”,因此法是“存在之物”,更是“为我之物”。无论是法律的进化论者还是法律的建构论者,都不可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法律必须走向和作用于人的生活,并因此和人发生各种关系,作为人类生活秩序安排的一种存在形式。由此,法律既然是服务于人间生活的法,作为人类生活本身秩序的一种形式,至少要保障一般生活的正常存在。
(二) 问题的答案
“法律应该或者能做什么?”是一个应然问题,而“我们要求法律做什么?”却是一个实然问题。而从实用主义的思维来理解,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因为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并不能互相满足,因此任何一个问题不能独立地存在并成为一个能适用于现实的问题,只有二者同一时,才是能满足现实需要的问题,是真问题。这样的一个问题其实要求法律要保障一般生活之正常存在,而作为一般生活的存在形式,至少应有这样的几种表现形式:社会关心、人们行为、一般利益、一般安全等。
1、法律要调整社会关系
除去道德、伦理、习惯和宗教等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这些调整形式主要作用于人的内部行为或者认识,并不具有强力支持,事实上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最主要的形式。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构成法律关系,也就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法律发生社会作用的起点,也是法律存在之必须。一般意义上来讲,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几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来实现,人们也可以借助于道德、宗教、习惯等次形式来调整社会关系,但必须指出的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必须和社会发展的文明相互作用,互相影响,并借助于人们认同的一定的强制力。
2、法律要安排人们行为
人类社会发展文明史表明,人有合作本能和利己本能,合作本能常常要求通过别人实现自己,利己本能常常要求通过别人实现自己。无论是哪种方式,其实都在共同表达一个诉求,渴望人类的行为能够得到理性的安排,纵观法学史上各个学派发展过程,无论是自然法学派还是分析法学派抑或是社会法学派以及很难界定派别的当代法学现状,法律的追求和社会的需求其实都有一个一致的表达就是:法律应该给与人们行为以经验的、理性的安排,以方便人们在相互交往过程中获得最大的最合理的欲望满足,而又不引起社会冲突或利益总量的丧失。
3、法律要分配利益
利益观念是法律所保护的一个基本要素,罗斯科•庞德发展了边沁和耶林的学说。他认为利益就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无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的东西。”法律并不能创造直接利益,但必须以合适的方式将利益公平有效地予以分配。庞德借鉴了椰林的利益观,认为个人利益就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来的主张、要求与愿望,社会利益就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与愿望,公共利益就是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法律要充分考虑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公共利益之界分,协调并维护个人利益在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尊重,而个人利益的重叠和累加也常常形成社会利益和公共利益。
4、法律要保证一般安全
罗斯福的一个著名论断就是人有免于恐慌的自由,孟德斯鸠也认为所谓的政治自由就是给与人们一般的安全。无论法律的价值是正义抑或是自由、权利等等,它都不能否定法的精神所要求的法应该保证的一般安全,一般安全是法的价值实现或者产生社会作用、社会实效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证了一般安全,人们才不必恐慌于自己作为或不作为时会遭受到不可预测的损害,人们才不必担心于所有权的丧失或社会利益、公共利益的稳定。因此,安全的价值追求也应当是法律的必须。
5、法律要更突出保障弱者的正义
社会学达尔文进化主义告诉法学家,社会分层是社会进步的必须,文明的演进和发展不单单是直线性的进路,人类的每一点进步都必须付出血的代价,弱肉强食的森林法则似乎已经成为过去社会和当下社会发展的铁律。然而,社会不是纯生态环境的存在,人类文明的高级之出就是人类社会是有自然感情能思考会感觉的人组成,人类的每一点感觉都将在社会中留下印记,这种印记必将积累于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之中,当这种感觉体现出“非正义”理性时,量的积累将导致文明的退化和社会的衰退。唯一可避免的办法就是人类社会应该尽最大努力减弱这种“负”感觉的积累,事实是这种“负”感觉常常来自于社会中最弱的那一类人,抑制“负”社会进步,就是要突出这部分人的利益,为了社会进步,更为了社会强利益群体,其实最终是为了人类秩序的理性安排。法律作为人类生活控制的主要手段,又受到人们认同的“强力”支持,无疑,它将承担这种协调的功能,通过技术合理的行为安排方式,更突出弱者的利益保护,维护作为制度的正义和作为价值的正义。
(三) 为什么法律要做这些?
社会控制绝不是法律本身一己之能事,道德、伦理、宗教、习惯也常常发生作用,甚至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下,这些控制社会手段也常常发挥主要作用,法律何以承担调整关系、安排行为、分配利益、保障安全、突出弱者正义等任务?与一般的法律阶级工具论、命令说、权利义务论,法律的这些“欲作为”似乎略显非正当。而正像罗斯科•庞德教授所强调的一样,法律从来就是要考察其作用于社会的实效,我们必须注意社会对于法律的要求,对于法律产生实际价能需求的渴望,任何完美的理论设计和法条的描述,如不能真正体现于实践,而只能是中空理论和纸上法条。基于庞德的法律逻辑和法律实用主义者思维,法律必须回应社会一般需求和特定时空之需求,而这恰恰又是社会发展和文明延续之必须。
二、结语
“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有一个永恒的目标,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我们必须将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法律变成通向一定时间与地点中的目标的工具,而且,我们应当通过系统地阐述我们所知道的文明的法律先决条件来完成此项任务。”法律只有实现其所追求最完善的社会效果时,才是最好的法律,而道路依然漫漫长远,法律人当孜孜追求而上下求索。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狭义意义上的和作为社会统治工具的法律,与阶级统治相伴生,随着人类物质、文明的进步,法律必将从人类的生活史上消失;西方自由主义法学家也一致认同自发秩序才符合自然理性,才是人类最好的治理方式;也许没有“法律”的才是最好的“法律”,我们也便不需要法律做什么了!
参考数目:
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控制和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
罗斯科•庞德著,邓正来译:《法理学》,(第一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