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吴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判决吴某与张某离婚,但对吴某担任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分别于1995年、2000年生育二子张大某、张小某,因二人婚前缺乏感情沟通,婚后也未能建立起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吴某于2001年独自一人离家出走,婚生二子由张某及张某之父母抚养至今,双方分居长达八年之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吴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其与张某离婚。另查,原、被告所生育二子张大某、张小某在庭审中明确表态坚决要求与父亲张某一起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原告长期一人在外生活,在分居期间未对二子尽过抚养义务,也未与二子建立起任何感情,二子均坚决要求与父亲张某一起生活,被告张某也愿意抚养二子,且不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为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原告要求抚养一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婚生子张大某、张小某由被告张某抚养,原告吴某不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