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上午,家住项城市孙店镇大龚庄村龚国兴将一面绣有“执法为民 伸张正义”的锦旗送项城法院官会法庭庭长胡长河、副庭长王艳玲手中,感谢他们为民办案,公正执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1998年2月24日原告龚国兴在被告河南省项城市孙店信用社处存款8000元,并约定存款期限为一年,1999年2月24日到期,由于原告忘记密码,没有按时取出存款。2014年9月份原告找被告支取,被告以原告没有存款为由,不予兑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项城法院官会法庭副庭长王艳玲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和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在多次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无果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及时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付原告龚国兴存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主动履行了支付义务,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