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弃诚信,开设多个银行账户,“零星进账”,“闪电支出”,逃避法院执行,咎由自取终获刑。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张某某与自诉人刘某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诉至项城法院,该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6)豫168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某偿还刘某某借款13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张某某未主动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要求张某某在3日内履行判决义务,但张某某一直以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拒绝履行。法院采用多种强制措施,均无法执行到位。为隐瞒财产,抗拒执行,张某某在当地两家银行开设了个人账户,采取“零星进账”、“闪电支出”的方式,将分六笔进账到个人账户上65000元用于发红包、消费等各种开支,逃避法院执行,致使法院执行不能。
项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