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伟等21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抢劫罪、窝藏罪一案。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自90年代以来,被告人李伟、龚心桂、李士民等人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在沈丘县城混出名气,并笼络有前科劣迹及社会闲散人员为团伙成员,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房地产行业,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实施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绑架、抢劫、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串通投标、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地维护、扩大组织势力、影响、经济基础,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残害百姓,严重破坏了沈丘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庭审当天,项城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场旁听监督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