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家凤申请执行赵社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所依据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8日作出的(2000)豫刑一终字第0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和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6日作出的(1999)周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27日将该案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服刑在押,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30日作出(2000)周执字23号裁定书将该案中止执行。因被执行人赵社建服刑期满,高家凤于2017年2月14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后,为了方便执行,减少多少人的诉累。裁定该案由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我院收到该案后,立即行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被执行人的下落,通过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所在的辖区秣陵镇派出所和秣陵镇西关居民委员会的多方沟通了解,得知被执行人赵社建在监狱服刑19年,身体状况极差,本人又没有收入来源,执行人员通过做工作找到被执行人的成年子女了解情况,其子女在被执行人案发时尚且年幼,虽然现已成家立业,但都表示没有能力代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陷入困境,加之被执行人高家凤年近90岁,其儿子、儿媳均患艾滋病,常年靠当地低保生活,之前被执行人家属多次去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访,我院领导对此案件高度重视,。。。。当被执行人收到三万元现金时,激动地无以言表,“没有想到,没有想到,真的没有想到,20年了,根本没有抱什么希望”,于2017年8月29日上午,被执行人家属将一面锦旗,送到项城市人民法院,感谢项城市法院、感谢项城市法院的领导、感谢项城市法院的执行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