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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豫1681刑初410号

发布时间:2018-09-18 10:07:18


自诉人邓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项城市城郊乡。身份证号:412702xxxxxxxxxxx6。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项城市秣陵镇。身份证号:412702xxxxxxxxxxxx0。 2018年6月2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8年7月24日被郑州铁路公安处抓获并于同日羁押于郑州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8月2日 由项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辩护人郑某,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邓某某以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邓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邓某某诉称,自诉人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12月4日,项城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12月5日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告人未履行也未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其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并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认罪,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性不持异议,但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被告人归案后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如实供述,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其次,被告人悔罪情节明显,并愿意交纳罚金。第三,被告人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本次涉嫌犯罪是其文化水平不高,不懂法所致,系偶犯、初犯。综上,被告人黄某某年龄较大,并患有多种疾病,健康状况不好,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自诉人邓某某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经本院审理并作出(2017)豫1681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人黄某某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自诉人借款50000元。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被告人黄某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后自诉人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12月5日,本院依法下发(2017)豫1681执18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告人三日内履行(2017)豫1681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同日本院向被告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告人黄某某收到后仍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致使本院执行不能。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某拥有车辆类型为Kxx车牌号为豫Pxxxx8斯柯达牌车一辆,其另有银行存款余额116.3元。

上述事实有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调解书、裁定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执行案件信息登记表、强制执行申请书、项城市公安局不予受理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及送达回证、罚款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财产查询汇总表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某某庭审中主动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24起至2019年7月23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耿贺华    

文章出处: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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