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的案件多数是暂时的,并不是这些案件以后没有执行完毕的希望,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笔者作为一名法官,善意提醒大家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理解支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
一、执行不能的情况
(一)经济困难,无力履行。此类情况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多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等类型案件。一些无牌无证的轻便摩托车、电动车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交通肇事案,肇事者即使倾家荡产也难以偿付高额的赔偿款。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被执行人被羁押服刑,又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为“客观不能”,造成执行工作处于被动局面。
(二)被执行人难找,导致送达难。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人为设置障碍规避法律,以各种各样的方法逃避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有的长年在外地打工,甚至举家外迁,打工的地址不固定,很难找寻到其住址,导致执行文书送达不了。
(三)被执行人财产难寻,致使无法执行。法院执行案件的标的物是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被执行人有足够的财产才能保证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益真正实现。由于被执行人不配合执行,或者有意逃避执行,加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个人故意以其他人名字存款,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甚至有些单位以个人名字在银行存款,给执行设下重重障碍;有的将房产、车辆等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躲避债务;夫妻协议假离婚,将其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夫、妻或子女等等。当法院进行调查时,找不到任何财产,不仅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执行,而且引起权利人的不理解甚至质疑,更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等等。
二、温馨提醒
上述情况的出现,导致法院暂时无法执行。但您不要灰心丧气,也不要埋怨法院执行不力,应报着积极态度,配合支持法院工作。
俗话说:“人十年河东、十年河西”、“跑了和尚跑不了庙”。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执行工作力度的加大,暂时无能力履行的人总有转机之时,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总会被找到,他们的财产也能查控出来,这需要您的理解、配合、支持,请您相信法律是不会保护老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