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
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实现执行实施权的相互制约和合理配置,提速提效,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分权集约实施及流程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执行实施权的主要范围是财产查控、处置变现、交付分配、罚款拘留等事项。执行实施权分为执行启动、财产查控、财产处分、结案审查四项权能,由不同的执行人员行使。
第二条 执行实施庭分为以下执行实施小组:执行立案组、执行指挥中心、执行一组、执行二组、执行三组、执行四组、执行五组,综合科。每组设负责人一名,负责该组具体事务。
执行启动
第三条 执行立案组的工作:
(一)收案登记;
(二)初步审查执行申请、收集保全等案件执行材料;
(三)制作并送达执行实施启动法律文书;
(四)案件分类移送。
第四条 执行立案组应当在收到案件当日完成收案登记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 执行启动组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对执行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收集和整理财产保全、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相关人的联系方式等与执行相关的材料。根据案件情况,分别做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于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经审查认为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及时作出裁定并送达当事人和有关机关。
(二)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依法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三)对审查合格的案件,执行指挥中心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各项告知书等执行启动法律文书。
被执行人在异地或者需要立即执行的案件,可以交由执行实施组在送达查控法律文书时一并送达。
财产查控
第六条 执行实施组应及时对移送的财产线索和财产保 全情况进行分析整理,对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申报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查找被执行人以及被执行人财产;
(二)采取财产控制措施;
(三)非金钱债权案件执行
(四)完成执行指挥中心和综合科交办的财产查控工作等。
第七条 对于无明确财产线索的案件,执行实施组应当对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调查:
(一)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开设账户及资金情况; (二)向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企业登记、开办单位 、注册资金及纳税、经营情况;
(三)向房产管理部门、国土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状况;
(四)向交通运输及车辆、船舶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情况;
(五)向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投保情况;
(六)向证券、期货交易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证券、期货持有及交易情况;
(七)向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收入或者离休金、退休金情况;
(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缴纳及余额情况;
(九)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街道居民委员会(社区)或者村民委员会或可能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经营情况;
(十)其他财产线索。
第八条 执行实施组应根据案件需要,及时采取搜查、委托审计、公告悬赏等其他财产查找方法。
第九条 对查找到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实施组立即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等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条 执行实施组应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0 日内完成财产查控工作,并将查控情况及时告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申请续封、续冻等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已查控财产能够满足案件全额执结的,执行实施组应自财产查控完成后 5 日内将案件材料及拟处置财产的权属证明、权利限制、财产现状等详细资料及时移送财产处分组。
已查控财产尚不足以全额执结案件的,执行实施组在继续进行财产查控的同时,应当将已经查控财产及时移送财产处分组。
第十二条 在财产查控过程中,执行实施组应当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并做好执行和解。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的,在和解协议未履行完毕之前,不得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可以解除相关财产的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于交付特定物、行为履行等非金钱债权案件,执行实施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完毕并移送执行实施组,由执行实施组决定是否结案。
第十四条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查控财产经处分后仍不足以全额执结的,承办人应当力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收到案件之日起60日内未能达成执行和解的,应立即移送执行实施组,由执行实施组决定是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财产处分
第十五条 财产处分组负责以下工作:
(一)财产处置,包括办理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手续以及对被执行的财产裁定以物抵债;
(二)审查处理申请参与分配;
(三)审查发放执行款物,建立执行款物管理台帐;
(四)收取执行费用等。
第十六条 对拟变价的被执行财产,财产处分组应当自收到案件之日起3日内移送相关部门委托评估、拍卖、变卖,办理相关移送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拍卖、变卖不成的财产,财产处分组应及时征求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以物抵债的,及时作出裁定并进行财产交接。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十八条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 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财产处分组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对于需要制作财产分配方案的,该方案应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并按照当事人认可的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对于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执行启动组或执行实施组移交的执行款物,财产处分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并在内网向全院发布领取执行款信息。款物交接应当建立专门台帐。
第二十条 对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的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交付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财产处分组负责审查发放执行救助金,建立执行救助金台帐。
第二十二条 在财产处分过程中,应当做好法制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促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协调达成执行和解。
第二十三条 财产处分完毕后,实际执结的,执行实施组做好结案处理和装卷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执行实施组应对符合下列结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制作并送达结案法律文书,办理结案手续: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案件委托执行后,收到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
(五)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第二十五条 对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的,及时作出裁定。裁定书应写明执行过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
执行实施组应建立程序终结案件台帐。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办理案件报结手续,并自结案之日起至下个月5日前装卷归档。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协助执行人或其他人有妨害执行行为的,各组都可以根据执行需要依法采取拘传、拘留、罚款、限制出境、 限制高消费等民事强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执行实施权分权运行的某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则由该阶段承办人跟踪管理直到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第二十九条 执行实施工作重要环节的进程及结果,应当及时主动告知当事人。执行实施各阶段的工作,应当及时录入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互联网、声讯台等多种方式,提供给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查询。
各个环节的案件,在电脑查询系统中应当使用不同的颜色标注,以方便当事人查询,负责接待查询的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制,即负责告诉当事人案件在何阶段,并交由各环节的组长负责处理,绝对禁止出现案件查找不到的现象。
第三十条 在执行实施各阶段,均应按照涉诉、涉执信访处理的有关规定,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