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反映“执行难”和法院执行不力问题,该院在“人民法官为人民”学习中,结合实际,认真查找思想上和工作上的差距,制定了整改措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宗旨,切实改进执行工作,强化六项措施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法制教育,通告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法律后果。在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外,另增加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示警戒;在送达的《执行传票》中增加主体限制和拘传规定。
二是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查处力度。合议庭对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七日内不申报或不如实申报财产的,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并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期到庭申报或补报财产,如不履行的,构成隐匿财产行为,依法对其实施拘留措施(申报的可供执行财产如已超过执行标的,视为如实申报)。
三是强化对拒执者的法律制裁。凡被执行人擅自转移、隐匿、变卖、毁损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控制的财产的,合议庭必须依法制裁,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通过调查、搜查等措施,查证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或有高消费行为的,合议庭必须依法制裁,严格按照《民诉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大提级和指定执行力度,强化审限管理。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中涉及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或在法定期间无法定事由及采取不作为行为使案件久拖不执的,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及时作出提级或指定执行的决定,并限期完成报结果,加强监督和指导。
五是提高裁决和协调监督的效率和质量,促进案件执行。监督合议庭对本院及基层法院的协调案件,应及时办理,认真调查了解各方案情和争议焦点,尽快提出协调解决方案并召集各方协调,公平、公正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依法协调完毕。
六是加强职责管理,穷尽措施,提高效率。执行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主动地查找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查证被执行人申报和申请人举证的财产或线索,并及时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执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充分行使执行权力,穷尽执行措施和手段,注意方式方法和社会效果,抓住每一个线索和标的物,及时采取相应强制执行措施。对拒执者和其他防碍执行者以及拒不协助者要坚决果断地予以制裁,净化执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