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特殊主体案件
管理规程
为了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缓解执行难现状,保证执行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部委联合姜签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结合执行指挥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中的“特殊主体”案纬,就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涉及党政机关、军队及司法机关;医院、学校、国企及其他公益单位;村民委员会;党员、公务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的案件。
第二条 对特殊主体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将单纯依靠强制执行的工作模式转变为强制执行与联动 威慑并举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成立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执行联席会议制度。执行联动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政法委、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征信办等单位组成。
第四条 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特殊主体”案件进行登记管理,并跟踪执行进程。
第五条 执行立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特殊主体”案件信息录入执行指挥中心特殊主体案件管理系统,并将信息报送市委政法委、纪检委、鈕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征信办等单位。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将定期向市委汇报特殊主体案件执行情况,对拒不履行义务的特殊主体提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在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考核任免过程中,应如实告知被考察对象是否存在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以及非法干预、妨碍执行的行为,并对相应特殊主体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八条 定期组织市委政法委、纪检委、组织部、宣传部、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征信办等单位对特殊主体进行诫勉谈话,通过诫勉谈话督 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建议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执行过程中发现特殊主体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