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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人民法院关于立、审、执相互配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03 14:43:18



项城市人民法院文件


项法【2018】11


项城市人民法院

关于立、审、执相互配合的规定


本院各部门:

     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凝聚执行合力,举全院之力开展执行攻坚活动,经院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立案庭、审判庭在立案、审判环节应当提醒原告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中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 内作出裁定、实施完毕,并在实施完毕后七日内向承办法官 反馈保全结果。

二、审判庭在收到保全结果反馈后,应当及时将保全信息完整录入法院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判庭应当查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确保准确性。

四、审判庭应当在审判环节向被告进行执行风险告知,促使被告主动评判诉讼结果,知晓败诉后不履行义务有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主动协商或履行义务。

五、审判庭在审理环节应当加大审查力度,防范虚假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应及时向执行局反馈;执行局发现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有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也应及时向审判庭反馈。

六、审判庭在审理涉及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财产分割等类型案件时,应当调查核实所涉标的物是否存在查封、冻结、扣押等状态,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处理。

七、审判庭对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应当引导当事人增加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惩戒条款。

八、审判庭在案件审结生效后,应当及时敦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如一方主动履行了义务,应当及时告知对方当事人领取执行款。

九、立案庭在执行立案时应当核实法律文书是否已经生效,生效后方可立案。

十、立案庭对于符合执行立案条件的,应当要求申请执行人申报被执行人财产、提供保全裁定,并对是否处置财产表明态度。



                                   项城市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耿贺华    

文章出处: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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