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年前,因招摇撞骗被法院判刑20年,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施展骗人的伎俩,诈骗他人钱财的被告人李某,于昨日被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现年53岁的李某,系河南省项城市丁集镇某行政村村民。1984年11月5日,因涉嫌招摇撞骗罪被河南省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于1994年1月19日释放。
2008年元月份,李某在其自己的酸奶厂与前来购奶的闫某吹嘘说,其认识河南省禹州劳改厂的姚政委,可以以每斤16元的价格买到劳改厂的废铜,到市场上卖到每斤28元。李某极力劝说闫某出钱,与其合伙买废铜,从而取得了闫某的信任,先后从闫某手中骗取人民币54000元,李某将此款用于在郑州购买一套制酸奶的机器设备。
一个月后,闫某向李某要货,李某伪造了“河南省第三监狱劳动服务公司”的收款条,拿给闫某看,以此躲避债务。后在闫某多次催货下,李某不得已与闫某等三人一块到禹州劳改厂核实情况,李某利用其以前在此服刑的有利条件,让闫某等人在外等候,自己一人进了劳改厂,与劳改厂的保卫人员闲谈了半个小时后出来,谎称姚政委出差不在家,从而制造假象,拖延时间。
2008年12月14日,闫某瞒着李某再次到河南省禹州劳改厂核实情况,在得到姚某根本没有介绍李某和河南第三监狱做过生意的证明后,方知上当受骗,遂和他人将李某扭送到当地公安机关。李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称赃款已被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