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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牵羊心中喜 被抓判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09-12-14 09:45:41


    近日,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痛哭流涕,悔恨不已。“一足失成酿成千古恨”,这句话用在被告人刘某身上再恰当不过了。

    2009年6月14日夜,被告人刘某在一同学家聚会后回家。凌晨3时许,当他走到项城市长虹花园院内一停车棚旁边时,借着路灯,他看到袁某停放在车棚内的“森地牌”电动自行车没有上锁,顿起盗念之意,遂偷偷将车推出车棚,骑上就走。正当被告人刘某暗暗窃喜,骑着被盗的电动自行车行至项城市纱厂西边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到此的民警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为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焕翔    

文章出处:项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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