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关于防控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
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防控响应的部署要求,现就本院执行工作在防范、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的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安排:
1、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不得组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不得在夜间外出执行办案,不得在没有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接触当事人。
2、跨区域案件不再安排出差,需办理事项委托的,一律通过网络事项委托系统进行。
3、实施财产查控措施应当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进行,一般不开展线下查控活动。财产查控措施涉及疾控的企业和人员的,报经院长决定,可以暂缓采取查控措施。
4、办理接待、联系当事人等执行工作事项,能够通过移动微法院、短信、电话等平台和方式办理的,不得约见、接触当事人。确需约见的,应当事先询问身体状况,并在法院指定的场所、满足防护措施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5、对于公安机关协控到的被执行人,或者申请人举报被执行人行踪的,将依法委托控制地、发现地法院负责处理,慎重釆取拘留措施。
6、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疫情防控结束后,我们将尽快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