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中一年级学生于某,因他父亲给他买的手机丢了,怕他父亲责骂他,想抢一部手机,在抢时用刀背将崔某砍伤,后被人扭送到派出所。4月15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于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3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在项城市付集镇小顾庄南,持刀抢走正在接打手机的被害人崔某的奥克斯M890手机一部,并将崔某左手和下颚砍伤,经法医鉴定崔星面部之损伤为轻微伤,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13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理由成立。被告人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且系在校学生,又系初犯、偶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