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主动来到法院,将所欠自诉人凡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0余万元偿还自诉人,并取得自诉人的谅解。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凡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项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被告王某某、申某某偿还原告凡某某借款本金170000元及利息66300元,于2010年10月10日前履行完毕,二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3月8日自诉人向项城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4月21日终结项城市人民法院(2010)项民初字第06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21年4月27日申请恢复执行。
2021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某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项城法院提起控诉。另查,被告人王某某2020年微信年账单收入24949.28元, 2021年微信年账单收入19909.69元,年账单支出27236.63元。被告人王某某对自诉人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当庭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和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自诉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系初犯、偶犯,已和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完毕,取得自诉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