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早上,项城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团队负责人韩瑞静刚刚进入法院门口,就听到门卫喊道:“韩庭长,有你的快递”。韩瑞静疑惑地问道:“我没有在网上买东西啊?”随后,拿起快递看了一下是从千里之外的四川发过来的,收件人信息确实是自己,于是便把快递拿到了办公室。拆快递的时候发现寄件人对邮寄的东西十分重视,为了防止快递被损坏,一共包了六层,好奇心的驱使下,韩瑞静花费一番功夫终于打开了快递,映入眼帘的是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公道人心”的锦旗。
原来,2019年6月,家住四川省广汉市某镇原告彭某、彭某某来到项城,将位于项城市某服装商城的一楼、二楼租下,转租给被告李某、樊某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年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2021年12月因二被告拒绝向二原告支付租金,二原告将二被告诉至项城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向二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33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欠付租金1330000为基数,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全部租金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1月30日为85294.90元。
二被告辩称:并非不愿意支付租金,而是原告与原房东产生纠纷,原房东向被告出具了告知函,说明如果向原告出具租金的话,后果自负,我方为表明诚意已交公证处提存,待原告与原房东的合同纠纷解除后,我方方可继续支付租金,关于违约金部分,合同风险是原告方产生的,不应当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书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了合同的租赁期限、违约责任等,二被告在合同期限内使用租赁房屋,但是未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租赁费,对此纠纷的引起,二被告负全部责任。二原告诉求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辩称租金被告并非不愿意支付,而是原告与原房东产生纠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才是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双方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故其辩称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原告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的租金1330000元及违约金(按照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的千分之三,自2021年7月1日起至还清租金止)。案件受理费17537.66元,由二被告负担。
判决送达后,韩瑞静积极向二被告释法明理,耐心做了判后答疑,被告服判息诉。
在与二原告的电话沟通中了解到,二被告已履行了1300000元还款义务,剩余款项双方达成还款计划。二原告对韩瑞静法官依法公正审判、维护民权民利的做法深表感谢,计划从四川特意到项城法院当面向韩瑞静法官致谢的,因疫情影响,才用邮寄锦旗的方法来表达他们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