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上午,项城法院刑事审判庭以巡回审判形式,来到项城市高寺镇某村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刑事案件,以方便行动不便的被告人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靳某某在任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社高寺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收取信用社贷款户张某某、范某某等人偿还的贷款32万元后不入账并挪作他用,截至目前仍有22万元为退还。被告人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整个庭审现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有序进行,被告人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项城法院在“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开展中,强化司法作风建设,完善疫情防控下各项便民举措,多措并举把为民办实事落实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