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法院要闻

田老大与田老二股权转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2-10-25 18:27:33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3日田某注册成立了项城市某建材公司,田某于2015年6月23日去世,其妻子陈某于2016年4月16日召集两个儿子田老大与田老二开家庭会议,对项城市某建材公司股权进行重新分配,田老大持股51%,田老二持股49%,由田老二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12日,田老大和田老二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田老大将所其持有的51%的股份以80万元价格转让给田老二,并于2018年2月23日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田老二支付20万元股权转让款后,剩余的60万元股权转让权出具了欠条,迟迟未支付。田老大诉至法院,要求田老二支付剩余60万元股权转让款。  
    裁判结果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股权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双方因股权转让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故判决田老二支付田老大60万元股权转让款。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道德准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责任编辑:耿贺华    

文章出处:项城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