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局长,你们执行的效率真高,感谢项城法院,感谢高中良法官!”
4月27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徐某某来到项城法院,见到项城法院执行局局长韩瑞静时,激动地说,并将一面写着“热情服务公正执法 办案高效司法为民”的锦旗送到了韩瑞静局长手中。
2010年徐某某与付某某共同出资160000元(各出资50%)购买了一台塔吊,同年3月26日,租给了孙某某的建筑工地使用,每月租金 7000元。租赁期满后,孙某某欠租赁费27000元。2013年被告付某某扣留孙某某的塔吊七节,冲抵所欠租赁费27000元。付某某将该七节塔吊卖出后,未按合伙比例分配,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徐某某将付某某诉至项城法院。项城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某某13500元。被告付某某不服上诉,周口中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付某某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徐某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高中良多次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电话联系,于法于情耐心劝说,付某某仍置之不理。经网络查控,发现付某某在某银行账户上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当即进行了冻结,并按法定程序依法进行了扣划,及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此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