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红线不容触碰。近日,项城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周某某上交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后,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至2022年3月,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利益、通过网络购买无生产厂家、无出厂日期及保质期、无品牌标识的“减肥胶囊”后,陆续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销售给何某某、周某、张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31180元。经检测,周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2022年8月,周某某到项城市公安局自首。
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项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违法所得31180元,予以追缴(已履行),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周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周某某销售的“减肥胶囊”,予以没收;消除危险,协助有关机关追回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在市级媒体赔礼道歉;赔偿所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人民币311800元。5月26日上午,周某某在《周口日报》上公开道歉。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莫为一己私利,置消费者生命安全于不顾,违法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