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下午,项城法院执行局局长韩瑞静收到原告北京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李某某从北京寄来的一封感谢信,感谢项城法院执行局干警杨同华、高中良、孙全超三人不畏艰辛、穷尽措施为企业执行到位300余万元货款。
原告北京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2023年3月项城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河南省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支票款319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杨同华、高中良、孙全超先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省某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4个账户,在执行到位130万元款项后,杨同华等三位执行干警并没有终结该案的执行,而是想方设法加大该案执行力度。在网络冻结被执行人北京某银行账户上170余万元存款后,由于网络无法扣划,为及时兑现申请执行人款项,杨同华等三位执行干警连夜驱车800余公里,在到达北京的当天及时将冻结款项扣划至申请人指定账户。至此,该案件得以快速顺利执结。
杨同华等三位执行干警想当事人所想、真心为当事人解决难题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感动着当事人委托代理律师,律师特意寄信以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