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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特点及原因、对策

  发布时间:2009-06-18 16:59:32


    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中,尤其是农村和基层乡镇,邻里关系是人们依赖的最重要关系。处在一个村镇中,邻里乡亲之间难免发生各式各样的关系,如不可选择的宗族关系、生产生活中的互通有无、农忙时互助合作、闲时互相串门、逢年过节相互走访、遇有困难时相互支援等等,同时,由于相互间联系的紧密,也给各种冲突的产生创造了客观条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始终占据一定比例,甚至上升为刑事案件。近年来民事赔偿案件虽有明显下降,但此类案件,仍然是民事案件中处理的难点,笔者在此进行探讨,期望能对同行有所裨益。四年来项城法院审理人身损害案件情况(表略)

   一、民间纠纷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般有以下明显特点:

    1、纠纷双方文化素质较低,法律观念淡漠。此类纠纷双方当事人绝大部分都是农村居民和城镇从事体力劳动的居民,有40-50%的文盲,文化水平普遍在初中以下。文化层次低,对法律几乎没有任何了解,大多凭道听途说曲解法律,甚至以不懂法律为荣,法律知识普遍贫乏。

    2、纠纷原因多样化。大到祖辈怨仇、生产生活大计,小到相邻关系、鸡毛蒜皮,甚至孩子间的笑闹,都至于在大人间产生纠纷,直至打架斗殴,以致造成人身伤害。

    3、当事人一般矛盾较大,积怨较深。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一旦结怨,相互之间就睚眦必报,有的甚至成为几代仇人。

    4、双方都有责任。此类纠纷,一般情形下,是因一方挑衅、讽刺对骂引起,继之发生厮打,或者顺手抄起农具,最终造成损伤,很难一下子说出是哪一方的绝对责任。

    5、法院工作难度大,调解率低。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重点都在气上,部分当事人打官司不为得到赔偿,只为争一口气,或者让对方低头。原告有时候宁愿判决后得不到执行,也拒绝调解,被告则往往扬言,宁愿把钱花到法院,也不愿赔偿原告一分一文。所以,双方都把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之外,有时候有一方有和解意愿,而另一方却得理不让人,结果让有意和解的一方又重新挑起斗志,这类案件调解难度非常大。

    6、判决后服判率低,社会效果差。此类案件,上诉率始终不低于50%。几乎是普通民事案件上诉率的5-10倍。无论判决理由如何充分,当事人认为判决结果对其不利时,往往选择上诉,而且通过判后答疑使其息诉效果也很不理想。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

    1、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诉讼成本高。纠纷当事人因教育程度低,文明意识差,素质低下,他们的是非观念,是朴素的正义观,甚至面子所占的分量比是非所占分量大得多,除了朴素的乡农意识外,连文化素质都难以谈起,更不用说法律意识。法院在审理中,当事人要么对法院极不信任,要么全部依靠法院,认为法院可以包揽一切,法官在处理中对事态发展很难掌控,当事人在诉讼中,很难遵从诉讼秩序,有的纠缠细枝末节,不按诉讼程序进行,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断托人托关系,甚至不惜扰乱诉讼秩序,诉讼成本较大。

    2.证据难以采信,法院取证困难。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相邻之间,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证,而乡邻之间的作证意识是亲帮亲邻帮临,或者事不关己,惹不起躲得起,法院在审理时,往往发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都是各执一词,如出一辙,各方当事人都拉一帮亲友为自己作证,很难从证据上判断出是非真假。

    3、责任难以确定,划分不当。此类案件,因为纠纷原因一般由琐事引起,纠纷发生时,往往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后果又不构成刑事案件,不能运用侦察手段,很多情形下,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法官不得不运用自由裁量权,而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认识,往往出现同案不同结果的局面。

    4、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难以统一。此类案件处理后很难有理想的社会效果。很多当事人只为打气,不为打理。此类案件很难调解结案,法官在用尽千条计之后,也只好走判决道路,但很多时候,为了照顾社会效果,在判决中往往又掺杂些个人感情因素,而且,此类案件一般原因比较复杂,很难有明确的是非,法官无论怎样判决,当事人总有理由认为法官在偏袒对方,又有很多时候,胜诉方往往耀武扬威,甚至故意夸张的宣扬判决内容,导致矛盾更加计划,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    

    三、解决问题对策人身损害频繁发生,会给社会带来一些不稳定的因素,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采取防范措施,减少和杜绝该类事故的发生。

    1、普及义务教育,提高公民素质,有可能的话,组织基层农民、社区居民参加文化知识学习,以提高公民文化素质。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法制意识。如项城人民法院采取的送报送法下乡活动,给每行政村赠送《人民法院报》,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现场咨询活动等。    

    3、司法部门巡回办案。发扬马西五审判工作法,走群众路线,就地审理案件,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处理,从这些典型案例中吸取血的教训。

    4、积极发挥民调组织作用。积极发挥民调组织的地缘优势,把民间正义观和法律正义观结合起来,减少纠纷发生,化解不稳定的因素。2007年后项城法院因建立四级民条网络,化解了大量民间纠纷,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下降。  

    5、法院审理案件运用多元化调解机制,充分利用庭前、立案、庭中、庭后、执行时机,把调解教育贯穿案件始终。在案件宣判时,做好案件释明答疑工作。  

    6、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于违反《治安处罚法》的相关人员,公安部门要严厉追究责任人,从经济和行政上加大处罚力度,使其吸取经验教训,达到惩戒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责任编辑:牛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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