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白日的喧嚣已褪去,本应是大家静谧休憩的时刻,本案被告人却因过度饮酒,把方向盘变为了“肇事工具”。7月29日上午,项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再次敲响了“醉驾”警钟,项城市消防救援大队50余名消防指战员旁听案件庭审。
7月22日凌晨3点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P牌照小型轿车沿329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项城市郑郭镇某街时撞住前方赵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伤,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35.7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属醉酒驾驶。
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某面对确凿的证据,懊悔不已。他坦言,当天从郑州返回项城,深夜与朋友聚餐,席间贪杯多饮。散场时,心存侥幸,觉得凌晨车少人稀,自己“应该没事”,便不顾朋友劝阻,执意驾车回家。“当时完全被酒精冲昏了头脑,既没考虑到自己的安危,更忽视了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如果能重来,打死我也不会碰方向盘……”他哽咽着说。
项城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被告人王某某红了眼眶。一时的侥幸,换来的是法律的严惩。
法官劝言:酒桌之上莫贪杯,车轮之下无侥幸,无论在何时何地,都要守住法律和安全的底线,别让一时的痛快,毁掉自己和他人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