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舆县两青年伙同他人到邻县去偷鱼,当这伙人兴高采烈地正准备用渔具捞药死的鱼时,不想被看鱼人发现制止而未得成,遂恼羞成怒将看鱼者打伤。近日,笔者从法院获悉,因犯抢劫罪,被告人李某、韩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李某、韩某,家住河南省平舆县东和店镇某行政村,与项城市贾岭镇某行政村接壤。2009年4月27日,李某、韩某商量准备到邻县的一个村庄去偷鱼,二人找到同村村民李某某、韩某某、钱某、吴某(四人均另案处理)一说,几人一拍即合。当晚23时许,李某、韩某伙同李某某等人窜至贾岭镇某行政村王某家的鱼塘边,把事先凑钱买好的农药撒到了王某家的鱼塘里,不久,鱼塘水面浮上了很多鱼,正当李某等人用手电筒照着捞鱼时,被鱼塘对岸看鱼的王某父亲发现,王某便与父母一起跑过来进行制止。当王某抓住李某某时,遭到其他五人的围攻恐吓和殴打,王某身上多处被打伤,并被撵入鱼塘里。王某的母亲大喊做贼时,也被李某等人打伤。之后,王某一家跑回家搬兵,李某唯恐时间久了被抓,赶紧带人离开现场。六人走到一村庄附近,李某某发现写有自己名字的编织袋还遗留在现场,除钱某外,五人遂又返回现场寻找落下的用具,李某被随后领人赶来的王某当场抓获,其余四人则趁机逃走。经鉴定王某及其母亲之损伤属轻微伤,王某家鱼塘内被毒死的打捞上来的鱼经称重为277斤。案发后,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余四人现在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