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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屡盗割通讯设备 疯狂到头被判重刑

发布时间:2012-06-06 16:46:24


    一男青年伙同他人在短短的五个月内,疯狂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通信电缆及其它物品,数额巨大,造成了极坏的恶劣影响。案发后,慑于法律的威严,该青年被迫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王某伙同郑某等七人(已判刑或另案处理)分别在项城市官会镇刘楼小学院内的联通机房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上海大金牌空调一台,造成设备运行中断近5小时,间接损失6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950元;盗窃中山恒立牌电池48节,造成设备多次停电时无法正常工作,间接损失300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7900元。在郑郭镇聂寨网点盗窃南北走向正在使用中的200对通信电缆360米,造成项城(关口)局至王集4692局向网间通信全阻,189户用户通信中断29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0015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4824.8元。

    2007年3月28日凌晨,王某伙同郑某等七人又窜到河南省原阳县境内,盗窃了官厂村至张守仁庄之间正在使用中的300对通信电缆线280米造成官厂网点291户网间通信中断62小时,直接经济损失10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5892.8元。次日凌晨,王某再次伙同郑某等七人在原阳县境内盗窃大宾支局小庄至沙岭村之间正在使用中的200对和100对通信电缆线各900米,造成小庄网点296户网间通信中断63小时,直接经济损失38000余元。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37062元和20205元。

    案发后,王某因重大嫌疑被公安机关锁定,当公安机关实施抓捕时,王某闻风潜逃,从此过起了流浪生活。2009年12月11日,迫于法律的威慑,王某到项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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