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婚约彩礼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靳某返还原告郑某彩礼现金13000元
2010年春节期间,家住项城市贾岭镇某行政村的郑某经媒人介绍与邻村的靳某相识,男孩的帅气,女孩的端庄,给彼此留下了良好的印象,二人闪电般确立了恋爱关系。农历正月十二日,郑某与媒人等十几个人依照当地习俗带着果蔬等礼品及现金13000元来到靳某家下彩礼,二人正式订立婚约。然而好景不长,半年后郑某与靳某感情出现裂痕,并最终解除婚约。郑某要求靳某返还彩礼现金13000元及礼,但靳某认为是郑某的过错导致二人解除婚约,而不同意返还彩礼。为此,郑某将昔日恋人靳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郑某与被告靳某订立婚约,并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被告靳某的彩礼,因双方解除婚约,被告靳某应予返还。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近年来,由于农村青年男女多外出打工,平时鲜有在家赋闲时间,春节期间,不少青年男女打工从外地返乡,趁着这个时候解决终生大事的问题。然而由于闪电订婚,了解不深入,往往容易造成婚约的失败,这也是近年来基层法院受理婚约彩礼案件数目连年增多的原因之一。在此,法官告诫广大的青年男女们,婚姻大事岂能儿戏,为了家庭幸福劝君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