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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说结案率

  发布时间:2009-06-19 10:11:41


任何单位几乎都是半年一总结,年终一总评,法院自然也不例外。法院总结,自然离不开案件、审判质量、数量和结案率。和解率自然就成了衡量法院某一方面工作的尺度。“结案率”则成为全国大部分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量化考核指标。

前天忽然看到了一个单位的报表:收案89件,结案114件。好事人提笔一算,结案率138%。立即就成了笑柄和话题。

目前在计算结案率时标准不一,甚至差别相当大。一般以一定时限为准,比如年末或月末,有的以当年收结案比例为准,有的以已结案与旧存加新收比;有的以审限内应结案与已结案相比;有时同一个大单位,小部门之间也没有用同样的标准,有的实事求是的写出来,结果自己都不满意,没有统一使用电脑的单位,就开始自己动手脚,结果可想而知,相差甚远。

其实对于以一定时间段来讲,无论用已结案件和新收案件对比,还是用所有未结案件与已结案件对比,都没有什么科学意义,所反映的比例都有些稀里糊涂。因为很多时候,收案具有一定规律性,也具有一定偶然性。比如有的时候,忽然来一批案件,拆开来审,可以算作几十个案件,作为集团诉讼,也许就算一个案件,如果在这时去算结案率,那么比例自然是两个极端。有的法院为此在年终时,只处理积案,把时效不紧迫的案件推迟到下一年度再予立案,甚至出现不立案月,极大的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也影响了人民法院便民、司法为民的形象。

据内部人士透漏,执行案件,如果执行比例能够达到全部收案的50%,这个法院的执行工作已经做得不能再好了。因为执行案件中,必然有很多的执行不能情形客观存在。有10—20%的案件根本无法执行;有10—20 %的案件是被执行人真正没有执行能力;还有部分案件需要一定期限才能履行;再加上批量收案的偶然性,也极大的影响了结案率。但所有的报纸和杂志,所有的执行单位,几乎没听说那个的执行率低于50%,都在说自己执结率达到85%—90%, 甚至95%以上。

近段各级法院的司法统计工作一直在进行着。统计员统计的时候,很多单位并未在意,或据实或近似,稀里糊涂就报上了。日积月累,上级自有专业部门在做着工作。年终或半年自然就有个结果。但到了年终或半年的时候,各单位要总结,把数字列出来一看,才忽然发现了问题,实事求是的结案率眼看着比上级要求的错了一大截,从头再来,有的历史已经不能更改,于是部门之间就出现了矛盾:办公室要讲成绩,数字要合理;统计室不能改变历史,不能不尊重历史事实;自己的电脑可以改,已经进入系统的数字却不能随意变更。统计员和办公室就出现了矛盾,只好领导要什么就给什么吧,也算各尽其责,领导也各得其所。但统计和总结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对此,有几点看法:

一、做好司法统计工作。人人统计,各个单位统计,科学安排案件流程管理。有可能的话,做到全市、全省各级法院联网。将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全部公开。同时注明积案审限,使查询人一目了然。统计员按月将有关数据汇总上报,建立数据统计系统。

二、取消简单的上报结案率的做法。把结案率与案件审限监督统一起来,即追求案件审限内结案率。在每个统计期间,所有审结案件中审限内审结的案件与审结案件总数之比。一是不同类型的案件有不同的审理期限,统计是否在审限内结案更符合法律的规定。二是可以经常性的督促法官在案件审限内审结。三是可以消除年底不受理案件的弊端。

三、严格案件流程,提高日常工作效率。把案件的审限化解到日常工作中,针对某一来案件,划分更为科学的节点,把案件时间在规定范围内缩到最短。这样做即使忽视了结案率,最终也不会影响到案件的审判效率。

责任编辑:牛凌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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