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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商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参加方式

  发布时间:2012-07-06 17:34:34


    所谓民商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 求权,或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民商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可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对他人的诉争标的有无独立请求权.为此,就决定了他们参加诉讼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在本诉进行中以直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提起的诉讼虽与本案有联系,可以合并审理, 但也可以分开审理,有权提起诉讼,也有权不起诉,或者在本诉终结后另行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其对原、被告所诉争的标的未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只能通知其诉讼发生的情况,而决不能主动将其追加为当事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由其自行申请参加诉讼.但申请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并说明理由,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其应当参加诉讼,人民法院一但确定了开庭的日期,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进行缺席判决.

    在有的民商事案件诉讼中,原告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直接列入诉状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此举不仅混淆了原告与第三人权利的行使,而且也无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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