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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伤他人 赔偿三万又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24 09:53:19


    项城一农民因别人拔了他责任田里的一把豆子,一时冲动生气,用砖头将他人砸成重伤,结果赔偿他人30000元后,又被判刑,悔恨不已。8月22日,笔者从法院了解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现年46岁的张某,系项城市郑郭镇某行政村村民。2011年麦收过后,张某在其责任田里种了几亩豆子,由于天气少雨,张某用机器浇了两遍,很是辛苦。转眼到了秋天,张某的豆子长势喜人,可就在这个时候,他发现自己的豆子一连几天被人拔了一大片。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种出来的豆子被人偷去,张某非常生气,暗下决心抓住偷盗者后狠狠地教训他一顿。

    同年9月23日晚上11点,张某拿着手电筒,悄悄地蹲在责任田附近守候。次日凌晨3点多钟,张某看见一人走进他家责任田里拔豆子,等这人携着一大捆豆子走到地头时,张某拿手电筒一照,竟是同村村民张某某。张某生气地一边骂着,一边走到他跟前,照张某某的小腹部跺了一脚,把他跺倒。张某某恼羞成怒,站起来拿了一根杨木棍准备跟张某斗。张某更加生气,张某某不但不给自己道歉,还竟然准备和他打架,于是,他顺手从路边拾起一块砖头,将张某某的左眼部砸伤。经鉴定张某某的左眼部伤情为重伤。案发后,张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其家属积极赔偿了张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争得受害人谅解,有悔改表现;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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