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阳一男子伙同他人,将骗婚者绑架起来,以不拿钱就不放人为由向其家人勒索钱财20000元。昨日,笔者从法院了解到,因犯绑架罪,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7年3月份,家住河南省淮阳县某村的村民朱某在项城市火车站闲逛时,碰到在此骗婚的王某和马某等人(均已判刑)。王某骗朱某说,自己是马某的嫂子,马某的丈夫一年前去世了,想找一户人家,问朱某村子里有没有合适的人家。正好朱某村子里有一户陈姓男子,至今未娶。于是,朱某便领着王某等人来到淮阳县某村,将马某介绍给同村村民陈某(已判刑)。王某以与马某结婚需聘礼为由骗取陈某4000元。当天夜里,马某趁陈某不注意偷偷地跑掉。
同年5月底,朱某在项城市火车站又碰到了正在骗婚的王某和马某,朱某遂伙同姚某、杨某(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将马某和王某骗到陈某家控制起来,由陈某等人看守。朱某、陈某等人向其二人威胁索要现金20000元。后王某的爱人马某某送来18000元后,才将马某和王某放走。赃款得手后,陈某分8000元,剩余被参与人全部分掉,其中朱某分得赃款600元挥霍。
案发后,陈某、姚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被判刑,而朱某则批捕在逃。2011年10月13日,朱某被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当庭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较轻,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