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因经营饭店生意,曾多次向王某借款。2005年10月26日,刘某在归还王某部分本息后,双方经结算,刘某尚欠王某8500元,于是给王某出具了8500元的欠条一份。后王某拿着欠条向刘某要钱时,双方发生纠纷,王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某辩称其只欠王某5000元,因为其已于2006年6月2日还款3500元,且王某在欠条的右下角处作了注明。对于刘某的辩称,王某予以否认,并当庭出示了一份长18cm、宽14cm,右下角严重缺损的欠条。刘某在质证时,称王某已对欠条作了手脚,将欠条右下角不利于自己的内容撕掉,王某则称右下角缺损是汗水侵蚀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欠条的持有人在保存欠款收据时,应做到妥善保管的注意义务,本案王某所持欠条除缺损部分外,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且欠条上的字迹清晰可辩。按照生活常识,欠条折叠后放在衣服口袋中,汗水侵蚀也只能慢慢地渗透,或使欠条变色霉烂,或使欠条纸张缩皱,字迹模糊不清,而王某对欠条缺损原因的解释有悖于生活常理。因此,王某应承担本案的不利后果。于是,法院采纳了刘某的主张,判决刘某偿还王某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