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俩男子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冒充味精厂业务员,在商水县等地实施诈骗,不想竟屡屡得手,骗取他人钱财6.3万多元。正当二人准备再大干一场时,被警方一网打进。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以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8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持化名伙同他人窜至商水县李某收玉米点,自称是某味精厂的业务员与厂领导有亲属关系,可以比其他地方高出一分钱的价格收购玉米,现金结帐,骗取李某信任。次日李某夫妇押两车共计29吨多玉米送到某味精厂玉米收购站,玉米过磅后,王某以“到厂内结帐”为由,将44356.92元的玉米过磅单要走,随即将玉米过磅单转手以4.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某,赃款4.3万元与他人私分。
2009年2月28日,被告人高某与王某经过预谋,与马某(取保候审)一起窜至太康县严某玉米收购点,高某以自己是某味精厂的业务员,从而取得严某信任。3月17日,严某将17580公斤价值2.45万元左右的玉米送到味精厂,过磅后高某二人再次以“过磅单要到味精厂拿钱”为由要走过磅单,转手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罗某后逃走,事后高某分款12500元,王某分款7500元。
俗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尝到甜头的高某二人决定再干一次。2009年4月1日左右,高某窜至淮阳县一姓陈的玉米收购点联系业务,自称是某味精厂的业务员高某某,谎称到项城卖玉米可以卖个好价钱。陈某恐受骗便到项城市打听得知味精厂无高某某此人,便到项城市刑侦大队反映情况。4月7日,高某安排陈某到味精厂南厂进行交玉米,随后又安排马某在某面粉厂门口拿到玉米过磅票后卖掉。正当高某等人暗暗窃喜即将成功时,被便衣警察在交易地点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财物,王某数额巨大,高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有犯罪前科,但案发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犯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