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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装保护装置发生事故 供电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12-10-08 10:57:49


    原告张某夫妇系项城市水寨镇某行政村农民。2002年度该村进行了农村电网改造,当时原告夫妇按照统一规定交纳了190元钱,其中包括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费用。2006年7月20日晚上,原告夫妇休息时,将落地扇开关关闭后未将电源插头拔下。次日早5时左右,原告夫妇起床后发现家中的落地风扇倒在儿子身上,其儿子已经死亡,经现场勘验,原告家的落地风扇金属部分带电,其家的电表箱内也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后原告夫妇多次与供电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因数额过大而未果,原告遂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家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致使本案事实发生时电源不能自动切断系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原告家在农村电网改造时,按照统一规定交纳了包括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在内的改造费用后,供电部门即有义务为原告家安装该装置,而本案中被告并未有证据证明当时已为原告家实际安装。据此,供电部门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家的落地风扇存在漏电现象,二原告在夜间休息时未将电源插头拔下,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对该事故也应该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夫妇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10344.4元的70%,即147241.08元。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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