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对贩卖毒品的张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现年50岁的张某,系吉林省某市居民。去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携带从吉林省某县花4500元买来的毒品来到河南省项城市,当晚住到了项城某旅社。第二天,张某找到以前自己曾住在该旅社时相识的旅社职员李某,让李联系出卖毒品。4月16日上午,李某联系到买主田某和温某,在旅社里,四人经过一番讨价还价,最后以3000元成交,田某答应下午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张某表示同意。下午,当张某在外望风,李某、田某等三人在旅社值班室进行钱货交易时,被项城市警方抓获,当场缴获毒品257克。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辩护自己没有参与交易的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3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