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09年7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和周某(另案处理)在项城市某酒店附近盗窃张某的鱼、啤酒、蜂蜜等物,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021元。2010年6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张某和周某二人再次在项城市南顿镇盗窃李某的化肥9袋,经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225元。2011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在项城市某药厂门口盗窃贺某的绿色“格宇”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卖给邝某。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4427元。被告人张某对上述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应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