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上午,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大门口锣鼓喧天,礼炮齐鸣,家住项城市秣陵镇白沟行政村村民李树形和秣陵镇北大街的徐岗二人将绣有“法律的捍卫者 人民的好法官”、“不辞辛苦廉洁高效 严格执法公正裁判”两面锦旗分别送到院长李和鹏和秣陵法庭庭长马衡手中,感谢项城市人民法院情系百姓,执法为民。
2008年10月30日18时,项城市永丰乡谷楼行政村的王学刚驾驶严重改装超载(核载860㎏,实载21000㎏)豫P16565低速货车骑道路中心线行驶至106国道项城市秣陵镇北弯路口处,与对面驶来由张静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正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静和乘车人李青青两人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被告王学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青青无责任,豫P16565低速货车的车主系被告王云峰,该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学刚潜逃及车主王云峰避而不见,死者亲属在未得到赔偿后诉至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秣陵中心法庭接到案件后,依当事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当即依法对肇事车辆及货物(玉米约21吨)予以财产保全,并前往受害人家中进行走访。通过走访后得知,李书形是秣陵镇白沟行政村的贫困户,一直在领取政府的救济款,其妻子王玉英(因怕其承受不了丧女之痛,至今未敢告知其女儿李青青去世的事实)在生育李青青时难产,落下了终身残疾,已在床瘫痪18年之久。现在李青青刚能打工挣钱,为母亲看病,因李青青死亡,对其家庭造成极大创伤,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死者张静的儿子徐岗在北方汽修专科学校读书,本人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徐岗的父亲三年前因病去世,为给父亲看病,花光了家中积蓄,并欠下几万元的债务,其母亲的去世对其心灵造成难以磨灭的痛苦。两位受害人家庭成员的情绪很不稳定,认为交警部门对此事未作妥善处理,对受害人的遗体坚决不予火葬,甚至提出要把受害人的遗体拉到交警队,准备上访。法庭干警一面对受害人家属的过激行为进行劝说,一面到其家中了解情况,多次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主张受害人的家属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害人家属被法庭干警的教育所感动,表示不再无理取闹,相信法庭,并积极配合法庭将受害人进行火葬。
2009年1月23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学刚、王云峰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项城公司(在赔偿限额110000元内承担责任)赔偿二原告款共计300922.56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干警到肇事车主的家中执行时了解到,肇事车主的家庭并不富裕,肇事车主弟兄两个,一个因巨大的赔偿压力不敢进家,一个畏罪潜逃。肇事车主的母亲也因为此事大病一场,整日以泪洗面。法院干警通过和肇事车主的父亲摆事实,讲道理,其父亲表示愿意协助法院赔偿二原告。在了解了双方当事人的家庭情况后,执行法官多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耐心、细致的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到了缓解,最终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三被告一次性赔偿二原告26万元,二原告自愿放弃4万多元,并已经履行完毕。
至此,这起交通事故赔偿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