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3日上午,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门口,锣鼓齐鸣,鞭炮声声,沈丘县槐店镇西关北街窦某、毕某、李某冒着严寒顶着小雨将三面绣有“秉公执法、克己奉公”,“一心为民、公正执法”,“执法为公一身正气、勤政为民两袖清风”交到项城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王燕和办案法官手中,表达对法院领导多次关注和办案法官悉心调解的感激之情。
原告窦某等人与李某等第三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长安街西段路北,南邻长安西路,西邻路,北邻县服务公司,东邻县粮食局,东西南北长38.7米,东西北边长37.9米,南北西边长14.2米,南北东边长12.9米,共计518.97平方米。1957年,原沈丘县槐店镇人民公社在争议地上出资建男女浴池,1958年浴池建好正式使用,浴池使用了十年左右后停止使用,槐店镇人民公社曾先后在此安排商业公司、小五金厂、皮革社、氧气运输队、寄卖店、手工业经销部等单位。2003年,槐店镇手工业经销部经沈丘县改制办批准进行改制,经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房地产后转让给手工业经销部和镇氧气运输队职工即第三人李某等5户,转让后交纳了土地出让金。因种种原因,李某等人没有办理土地证。2010年,李某等5户在拔掉旧房建新房时,原告窦某、第三人毕某两家在该争议地上搭棚子,以土地是他们家的老宅为由,阻止施工。李某等5人提出土地确权,在调查期间,窦某等13人、毕某等12人也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12年2月7日,沈丘县人民政府下发沈政文(2012)10号文件,对争议土地权属作出处理决定,该争议土地使用权归李某等5人共有。争议土地处理决定后,窦某等13人不服,向沈丘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对该争议土地权属所作的处理决定。沈丘县法院受理后,以不便审理向周口中院申请指定管辖,周口中院遂作出裁定,指定项城法院审理此案。
项城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经了解得知,该案存在着复杂的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当事人较多,利益较大,再加上当事人各方多次上访,处理不好极易引起社会矛盾。为此,该院法官本着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妥善化解矛盾的原则,不吃辛苦,牺牲节假日时间,多次亲临现场调查走访,对争议土地进行现场测绘丈量,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解与沟通,注意缓和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结合实际案例,向双方当事人透彻剖析法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尽最大努力平衡各方利益,积极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项城法院法官的以身为范的行为和秉公道、务事实、求和谐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各方当事人的尊重,在他们的多次调解下,当事人各方最终达成共识。
2012年12月12日,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一致达成了较为满意的协议,该争议土地归李某等5人所有,原告窦某等13人、第三人毕某等12人接受李某等5人补偿的30万元后自愿撤回起诉。至此,这起涉案人数多、各方意见分歧大、时间跨度长的土地确权案终于协调圆满结案。
为表达对项城法院和法官的感激之情,窦某、毕某、李某三方分别代表各方连夜赶制了三面锦旗,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动人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