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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法院:一心为民获称赞

发布时间:2014-04-22 12:50:30



    项城市郑郭镇北街行政村村民赵某因某行政村欠其饭钱不还起诉至法院,经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这起长达5年的“骨头”案最终圆满执结。为表示谢意,4月21日上午,赵某冒雨来到项城法院,将一面锦旗赠给院纪检组长王燕和法官孙印领,感谢项城法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

    2001年至2005年间,原告赵某在项城市郑郭镇集市开了一家快餐店,被告项城市郑郭镇某行政村在该快餐店招待用餐共161次,计款10056元。2006年8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证明欠原告赵某款10056元。后被告陆续还款3500元,下余65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现任负责人以饭钱系前任村委班子所吃为由拒绝还款。无奈,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6556元。

    2009年11月25日,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项城市郑郭镇某行政村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餐饮费6556元;被告如果未按判决规定的时间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法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被告项城市郑郭镇某行政村拒不履行义务,原告于2010年8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告现任负责人拒不承认前任所欠餐饮费,再加上村委会无钱支付款项,此案久久执结不掉。申请执行人赵某认为法院执行不力,一拖再拖,多次到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反映问题。2011年11月,法院在该镇财经所查到被执行人的办公经费,遂依法向该镇财经所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被执行人项城市郑郭镇某行政村经费8000元。在协助执行期间,该镇财经所擅自处分已被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执行法官孙印领多次向主管执行的院纪检组长王燕汇报此案的执行情况,王燕组长非常重视,指示执行法官坚决依法办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12月12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之规定,裁定该镇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赵某8000元。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该镇财经所有关人员遂找到执行法官,愿意协助法院追回擅自处分的款项。

    2014年4月20日,在项城法院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和该镇财经所的协助下,赵某终于拿到了盼望已久的8000元执行款。当赵某拿出500元酬谢法官时,被婉言谢绝。为感谢项城法院的执行法官,赵某连夜赶制了一面锦旗,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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