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赵院长,感谢王书记,感谢执行庭的所有法官们,你们辛苦啦!”4月28日上午,家住项城市范集镇前邓楼行政村村民邓某来到项城法院,将一面绣有“心系百姓,为民解忧”的锦旗赠送给项城法院。面对新闻媒体的采访,激动的邓某一时不知说什么好,只是一个劲地感谢项城法院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着想。
惨祸从天而降 追讨赔偿诉至法院
邓某某是项城市范集镇前邓楼行政村村民。2008年6月30日,他驾驶着豫PIH321号二轮摩托车到镇上买东西,6时10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惨祸会降临到他的头上,当他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项城市范集镇秦营路口南时,被由北向南驾驶着无号牌四轮拖拉机运送楼板的赵某侧面撞倒,邓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项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赵某在为雇主赵某某运送楼板时违规驾驶,致使邓某某被撞身亡,赵某应负全部责任,死者邓某某无责任。12月29日,司机赵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项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事后,赵某某支付了邓某某10000元丧葬费后,邓某某的父亲多次找赵某某协商赔偿事宜,终因赔偿数额分歧过大无果,无奈,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6262元。
2009年12月18日,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赵某某在赔偿原告王某、邓某等6人死亡赔偿金89080元,赔偿原告王某、邓某等6人赡养费47182元,两项共计136262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被告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执行重重遇阻 一时陷入僵局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2010年3月17日,原告邓某等6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5月17日,法院依法向二被告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义务,并在2日内如实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然而,期限到达后,二被告仍然拒绝履行。执行法官遂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告赵某在周口某监狱服刑,其在银行无存款,家中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告赵某某在银行也无存款。后来,申请执行人邓某向法院提供了一则信息,证明被执行人赵某某在李小庄村后有一预制板厂,在范集镇街上盖有门面楼,上下三层。当执行人员前去调查时,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妻子刘某告诉执行人员,预制板厂在出事故后已转让给了他人,在范集镇街上盖的门面楼也不是自己的,是暂住在亲戚家的。执行人员经多方调查取证,均证实上述财产系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5月21日,项城法院作出裁定,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在项城市范集镇小李庄北预制板厂内的厂房、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生产资料;查封被执行人赵某某在106国道至蒋桥路路北、范集镇卫生院西侧50米的门面房三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赵某某无视法律威严,将被查封的预制板厂内设备及生产资料偷偷地处理掉。执行人员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但因被执行人赵某某系精神病患者,不能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多次拍卖无人竞买 以物抵偿赔偿款
2010年9月8日,项城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三间门面房予以拍卖,并委托河南共赢拍卖有限公司对此房屋进行拍卖,以抵偿申请执行人的赔偿费。2010年12月6日、2011年1月17日、2011年4月1日,河南共赢拍卖有限公司以87000元和75000元两次标的保留价对位于项城市范集镇106国道至蒋桥路路北、范集镇卫生院西侧50米的门面房进行了三次拍卖,但由于该门面房存在瑕疵且价格较高等原因,无人报名参加竞买而流拍。2011年5月9日,应申请执行人邓某的要求,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某某的门面房以第三次流拍价75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邓某等6人抵偿部分赔偿款。7月6日,法院在被执行人处张贴公告,限其在7月24日前自行从门面房两间内迁出,到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
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既不搬迁,也不支付下余赔偿款。并教唆其弟在该镇司法所的见证下,与原宅基地的所有权人达成2007年宅基地买卖协议,以此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人员查清事实后,依法对弄虚作假妨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处罚。该镇司法所遂撤销了司法见证书,被执行人的弟弟也向法院承认了错误。见此招不灵,被执行人赵某某又让其姐及二个弟弟以该拍卖房屋系其已故父亲所有为由,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进行遗产分割。法院经多方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
鉴于被执行人这种情况,2013年5月24日,项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项城市范集镇106国道至蒋桥路路北、范集镇卫生院西侧50米的门面房上面的二层、三层商住房予以查封评估,并委托周口市众旺拍卖有限公司对其进行拍卖。同年6月27日、8月12日、10月17日,周口市众旺拍卖有限公司以保留价172460元对门面房上面的二层、三层商住房进行了三次拍卖,但由于该标的地处偏僻且价格评估较高,再次无人竞买。12月19日,应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法院再次做出裁定,将门面房上面的二层、三层商住房以保留价17246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你们敢搬我的东西,我就自杀”
房子虽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但由于二层、三层商住房现由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儿子、儿媳居住,法院多次下达搬迁公告,二人以无房居住为由拒绝搬出。看到法院迟迟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急了,多次到法院、市委找领导,强烈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坚决让被执行人搬出房屋。考虑到赵某某的儿媳张某正在哺乳期内,法院决定暂缓强制执行。
2014年4月2日,项城市法院组织干警10余人前往被执行人处采取强制搬迁。在搬迁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某的妻子刘某、儿媳张某采取种种办法阻挠法院执行,经执行干警多次劝说,二人仍然我行我素,并不时地和干警争吵推扯。执行干警遂将刘某带离执行现场。当执行人员在二楼准备搬迁时,赵某某的儿媳突然从厨房里拿出一把菜刀,一手抱着小孩,一手把刀架在脖子上,威胁说:“你们法院敢把我的东西搬出去,我就死在你们面前”。执行人员上前做她的思想工作,劝她不要做出过激的行为,但她就是不听,拒绝执行。为防止事态扩大,执行人员暂时撤离了执行现场。
圆满执结 当事人送旗表谢意
然而,二十多天过去了,被执行人既不支付赔偿款,也不向法院说明情况。4月23日,项城法院召开执行工作会议,院党组书记、院长赵振勇作重要部署安排,他告诫大家,在执行过程中,既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考虑社会效果,穷尽执行措施,坚决把此案执结掉。会上,要求执行局出动全体干警,调动四名法警参与配合,组成搬迁组、警戒组、宣传报道组等四个执行小组,同时联络市电视台,对此案的执行进行跟踪报道。上午9点32分,执行小组在执行局副局长韩东华的带领下乘车来到执行现场,随着韩东华指挥的一声令下,警戒组迅速拉上警戒线,搬迁组及时进入执行现场进行搬迁。10点23分,当搬迁组将一楼门面房两间里的东西全部搬迁完毕,准备搬迁二楼屋内的东西时,被执行人赵某某及其妻子刘某害怕了,他们赶紧找到韩东华,请求不要在搬迁了,答应愿意和申请执行人和解。看到执行有了希望,韩东华及时安排承办人宋新华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尽快过来与被执行人协商。10点51分,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终于面对面坐在一起协商赔偿事项。在协商过程中,邓某态度坚决,要求赵某支付赔偿金及迟延履行金共计23万多元,一分也不能少;而赵某只愿意支付赔偿金15万元,如果不愿意,爱怎样就怎样。由于二人矛盾积怨已久,各不相让,协商一时陷入僵局。执行人员遂从大局考虑,一边苦口婆心地做申请执行人邓某的工作,一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做被执行人赵某某的思想工作。11点12分,经过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终于达成了一致协议:被执行人赵某某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邓某等6人赔偿款20万元,其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上述款项于2014年4月24日下午2点前履行完毕。
为让申请执行人拿到赔偿款,防止执行变卦,尽快执结此案,执行人员遂在执行现场坚守岗位,渴了到小卖部买瓶矿泉水,饿了就到附近的小饭馆吃碗面条。下午2点13分,当被执行人赵某某将筹集到的20万元现金交到申请执行人邓某手中,并存入银行时,执行人员这才松了一口气,乘车离开了执行现场。
至此,这起长达6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圆满执结。为表谢意,4月28日,申请执行人邓某赶制了一面锦旗送给项城市人民法院,表达对项城法院法官的感激之情,于是便出现了开头那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