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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无理抢孙女 儿媳怒讨监护权

发布时间:2014-09-12 15:54:51


    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公婆无端抢走孙女而引发的监护权纠纷案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2001年,家住河南省项城市王明口镇某村的女青年王某经人介绍与临村男青年龚某认识,双方于2004年领取了合法的结婚手续,并在2005年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仪式。婚后,王某在家辛勤耕作,伺候公婆,龚某则在外打工挣钱,日子过的有滋有味。两年后,二人又添了一个活泼可爱的女儿芳芳(化名)。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1年5月份,王某的丈夫龚某在浙江省打工期间,遇车祸不幸身亡。办完丧事不久,王某带着女儿回娘家居住。然而,让王某始料不及的是,王某的公公婆婆以看孙女为由,强行将芳芳从王某娘家抱走。此后,王某经多次交涉,但婆婆金某既不让王某监护抚养小芳芳,也不让王某看望女儿。无奈,王某遂一纸诉状将公公婆婆推上了被告席。

    项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可以由未成年人父母以外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原告王某与其丈夫龚某所生的女儿芳芳,系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原告丈夫遇车祸死亡后,作为原告王某,应是芳芳的唯一监护人,依法享有监护权,任何人不得无故干涉其权利。被告金某、龚某以芳芳系龚家的根,应有龚家来抚养为由而强行将其抱走,理由于法无据,且被告未有证据证明原告王某没有监护能力,对此,法院不予采纳。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监护权,所以,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犯其监护权并将婚生女儿芳芳交给其监护抚养的诉讼请求,理由合法且适当,法院予以支持。引起此纠纷,二被告应负完全的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金某、龚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停止侵犯原告王某的监护权,并将原告婚生女儿芳芳交与原告王某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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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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