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朱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4-09-15 09:01:24


【案情】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问:朱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评析】

    一、盗窃罪的行为手段是秘密窃取,行为目的是非法占有,这里的“秘密”是行为人自认为其窃取行为是秘密的,至于相对人(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者)是否知晓,则在所不问。具体到本案中推车人误以为朱某是车主,弃车而逃,此时摩托车处于无人看管状态,但依据我国民法的占有原理,本案车主虽然失去对摩托车的实际控制,但他作为该车的所有人,此时仍然认为是该车的占有者,享有该车的占有处分的权利,朱某见四周无人,便想将摩托车骑走,对于车主而言,其行为手段仍然是秘密的,目的显然是非法占有。另据案中交代“朱某骑了一会儿”说明其已经实际控制了该车,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据此朱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二、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和侵占罪。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相对人因陷于这种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朱某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然后说,你到哪里去。推车人误以为朱某是车主,便弃车而逃,在这一过程中,朱某并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推车人弃车而逃是因为其误以为朱某是车主,担心受怕,而不是因为受到朱某的欺骗而自愿交付的,况且朱某先前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而是后来见四周无人临时才起的犯意。据此,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或代为保管物。推车人弃车而逃,此时,该摩托车不是遗忘物,也不是代为保管物,而是被盗物,朱某并非该车的代管人,他的合法占有人仍然应该是车主,朱某秘密窃取的相对人也仍然是车主,所以,综合本案来看,朱某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或侵占罪,他的行为属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