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伙同姜某、姜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于2013年3月份至10月份先后流窜到项城市贾岭、永丰、丁集、高寺、南顿、郑郭及郸城县境内,采取丢包手段,疯狂作案8起,骗取现金和物品折价共计23130元。被告人郑某及同伙姜某、郑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郑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