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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钱物不清点 意外丢失没人赔

发布时间:2014-09-17 09:10:20


    张某与李某相识,于某日晚,将一黑提包交给正在商城附近出摊做小生意的李某说“这钱你先给我放着,明天买车用”。李某将包放在食品车中,当晚收摊后又放在自己租赁的房屋柜子内。次日晚上,张某同李某四人一起回去取黑提包,发现李某家门未上锁,柜门未关,装黑提包的大袋子在地上,黑提包不见,当时由张某看守现场,李某等三人去公安局刑侦队报案,经刑侦队侦查,黑提包找回,但里面没有现金,在此期间,张某之兄向李某借款三千二百元作为办案费用,又借李某自行车一辆(车已丢失,双方同意作为价二百元),张某多次找李某协商赔偿一事,未果,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日,张某之兄朱某代表张某与李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约定由李某赔偿张某现金九千元整(付五千元现金,打四千元欠条),张某得知后,认为显失公平,遂起诉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李某非亲非朋关系,此纠纷前没有任何来往,张某称交给李某现金四万五千元,李某拒不承认,双方既未当面清点,又未签订任何书面或口头保管协议,且张某又无充分证据可证明提袋内装现金四万五千元,引起的纠纷,张某应负主要责任,要求李某赔偿现金四万五千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不够充分,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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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xcf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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