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审判研讨

赡养纠纷案件的反向思考

  发布时间:2014-09-18 08:29:41


    从古至今,孝敬老人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社会中还存在着不可忽视的另一负面,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赡养纠纷,始终占着一定的比例,约占民事案件的5-10%。根据笔者从事十余年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赡养案件的产生,有100%的子女,存在重大错误甚至犯罪行为,但也至少有80%的老人,有不同程度的过错存在。我们从另一个角度,对新形势下的赡养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同行在处理纠纷时有个客观公正的决断,使双方当事人达到心理平衡,以便更加顺利地解决纠纷,达到真正的家庭和谐。

    一、有50%的赡养纠纷,来自老人的过错比较明显:(以项城法院为例,2006年处理的24起赡养案件中,有12起老人有着重大过错。)部分老人,自身道德品行差,在孩子眼里没有威信,年老不受尊敬。子女在心里鄙视父母,在感情上不愿亲近,造成心理障碍。在生活和感情上自然就很难亲近,甚至虐待遗弃老人;(这类案件占赡养案件的10%。)还有很多为人父母的,在子女少时忽略了道德教育,没有让子女形成尊老爱幼、遵纪守法的良好品德,造成子女从小到大道德缺失,甚至违法犯罪,根本就不知道应该怎样做人。这些后果,在很大成分上是由父母未及时教育造成的,最终只好自食其果,而且这样的案件,即使法院假以刑罚,也很难取得良好的效果。(此类案件占赡养案件的25%)有的做父母的,年轻时对自己的父母和长辈不够孝敬,甚至虐待父母,没有给子女树立榜样,子女耳濡目染,认为自己对父母不好是在惩罚父母或是向父母学习,是理所当然的事,有的明知不对,但仍然以此为借口,甚至变本加厉,虐待父母。(此类案件占15%)。这类案件,法院在处理时,较为困难。原因来自老人,就要从老人开始。对于前几种情况,首先要做好老人的工作,要老人正视现实,对自己的错误,要勇于承认,也看到孩子的长处,并做好子女的思想工作,正视父母的缺点,努力找出父母的优点,让子女明白,赡养是义务,不是权力,不能放弃。即使父母违法犯罪,自己的赡养义务也不能免除。至少不能步父母的后辙,将来落得和父母一样的下场,并给自己的子孙开个好头。当然对于道德败坏的子女,仍然需要强制手段。

    二、部分赡养纠纷,子女并不以不赡养为目的,而是对父母的做法有意见,没有选择合理的解决渠道,借题发挥或者因为有意见而殆于履行义务。(这类纠纷,约占赡养案件的20%。)一般有以下原因引起:作为父母,对子女不能够一视同仁,处理事情不适当,或有特殊理由又不愿给子女解释,不能得到孩子理解,甚至产生误解,导致部分子女有意见。有的老人仍有封建家长思想,忽视子女的权利,老认为媳妇是外人,有的甚至因为媳妇未能生下孙子,导致媳妇意见大,婆媳矛盾突出,很多婆媳老死不相往来,使儿子在家庭间处于两难,父母又认为是媳妇作梗,最终引起赡养纠纷。有的父母对子女要求过高,不体贴子女。认为子女应该提供某种标准的生活方式,结果不能如愿,双方产生矛盾。有的父母有过分依赖思想,子女父母沟通交流少,代沟严重,双方无法沟通,误会越来越深,直至无法沟通。导致子女对父母干脆不管或者只供给衣食,精神上很有距离。父母一气之下,便以让孩子丢人为目的,诉与法院。这类案件,法院在处理时,首先要洞悉双方纠纷原因,掌握双方当事人心理,要找准工作重点,对于双方缺少沟通引起的,要同时作双方的工作,以消除误会,调解时要注重化解矛盾,让老人自重,尽力体贴子女,并与子女正面交流,只要稍加疏导,即有良好效果。同时让父母学会在适当的场合夸奖子女孝敬,这样会让子女觉得欣喜而尽力满足父母的要求和期望。

    三、还有一部分案件,不是哪一方过错造成的,缘于一些客观原因:如生活条件所限。(约占5-10%)总之,赡养是个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和谐,每个人都摆正自己在家中的得位置,做子女的,主动亲近、孝敬父母,做父母的,尽力体贴子女,减轻子女负担。在社会上,加大社会保障力度,倡导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加大法制宣传,发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才有可能让赡养案卷永远成为法院的历史纪录。

责任编辑:nlf     

文章出处:xcfy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