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项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闫某诉张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闫某与张某于2009年农历三月初十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0年农历正月生育一子张晓(化名),之后闫某为生计外出打工,2010年农历五月回家后,发现张某家中居住有一陌生女子,闫某与张某为此产生纠纷,发生争吵,次日张某就将闫某赶走,闫某带着孩子借住娘家。2014年3月,闫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非婚生子张晓抚养费3万元并返还原告的嫁妆、支付经济补助金1万元。
法院从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出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7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非婚生儿子张晓由原告抚养,被告张某支付抚养费24051.6元;被告张某返还原告的嫁妆。